挖掘機配件
挖掘機配件門店合伙人投資,挖掘機配件店加盟
2024-05-27 20:12:00 挖掘機配件 0人已圍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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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做的工程出了事故,合伙人怎樣承擔事故責任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三十四條規定:“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,由合伙人共同決定,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。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。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,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。”
該案中,平時由王豪負責聯系工程及財務管理,黎權負責駕駛挖掘機進行施工,他們兩人之間就合伙關系中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分工,黎權駕駛挖掘機進行施工屬于合伙關系中的經營活動,施工中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三十五條規定:“合伙的債務,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,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。
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,有權向其它合伙人追償。”
該案中,對于施工中石頭滾落公路下面,砸中柳寶頭部,造成柳寶當場死亡的事實,雖然王豪不是直接責任人,但是,作為合伙人對于第三人之間來說,合伙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,因此,在該案當中,王豪作為合伙人,他在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之后,可以就責任大小分擔另行起訴黎權。
綜上,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三十四條、三十五條的規定,判決由王豪與黎權對該案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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